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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2/0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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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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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2日
  • 来源:托克逊县纪委监委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作风问题的检举控告。

4.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批评建议。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信访举报渠道

1.来信举报邮寄地址:新疆托克逊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2.电话举报:0995-12388   

3.来访举报地址:托克逊县民主路99号新政府大门出口旁信访接待室

4.网络举报网址:https://xinjiang.12388.gov.cn/tulufan/tuokexunxian/

三、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1.县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织、县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如:县XXX局书记、局长、副局长;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等;

2.各乡(镇)纪委: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普通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如:村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小组长;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县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

四、举报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1.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995-12388。

2.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比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3.不要重复举报。请举报人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信访举报后,请不要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4.不要“贴牌戴帽”举报。在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意图通过举报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让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服务,俗称“贴牌戴帽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5.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不予受理。

6.不要诬告陷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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