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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10

11:03

来源:

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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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农)(种子)罚〔2022〕1号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 来源: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托克逊县新萍五金商店,丁新萍(性别:女,年龄:55)。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8日13:30分,吐鲁番市支队执法人员李德超、买力克扎提等在托克逊县伊拉湖镇检查农资市场,检查伊拉湖镇新萍五金商店,地址:伊拉湖镇伊拉湖村2队100号,现场向当事人丁新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发现店内左侧存放已拆封的棉花种子。该棉花种子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新疆盛世金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D(兵第铁)农种许字(2019)第001号;产品名为:“新陆中67号”;净含量25Kg/袋。袋内为棉花包衣种子。现场有8袋该品种棉花种子包装完整,另有一代拆分,现场称重,该袋已拆封未包装封口的种子有18.3Kg。初步询问后,该店以销售出去种子6.7kg。现场勘验得知,该棉花种子进货价20元/公斤,销售价格25元/公斤;拆分售卖所得6.7kg×25元=167.5元。剩余18.3kg棉花种子先行证据保存,后续核实。2022年4月11日吐鲁番市支队下发案件交办通知,吐农种子【2022】1号,并转现场勘验笔录及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对当事人通知谈话及进行询问笔录。2022年4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查实,当事人以赢利为目的,2022年4月8日13:30分,吐鲁番市支队执法人员李德超、买力克扎提等在托克逊县伊拉湖镇检查农资市场时,检查伊拉湖镇新萍五金商店,地址:伊拉湖镇伊拉湖村2队100号。现场向当事人丁新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发现店内左侧存放已拆封的棉花种子。该棉花种子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新疆盛世金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D(兵第铁)农种许字(2019)第001号;产品名为:“新陆中67号”;净含量25Kg/袋。袋内为棉花包衣种子。现场有8袋该品种棉花种子包装完整,另有一代拆分,现场称重,该袋已拆封未包装封口的种子有18.3Kg。初步询问后,该店以销售出去种子6.7kg。现场勘验得知,该棉花种子进货价20元/公斤,销售价格25元/公斤;拆分售卖所得6.7kg×25元=167.5元。剩余18.3kg棉花种子先行证据保存,后续核实。2022年4月11日吐鲁番市支队下发案件交办通知,吐农种子【2022】1号,并转现场勘验笔录及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对当事人通知谈话及进行询问笔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丁新萍积极提供销售凭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有: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3、当事人销售记录台账4、当事人手书情况说明。5、当事人进货发票等证明违法主体。有: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违法实物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情节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情节,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积极配合执法取证且未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拆分的棉花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拆封的种子18.3kg;

2、没收违法所得6.7kg×25元=167.5元;

3、给予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没款共计:2167.5元(贰仟壹佰陆拾柒元伍角)。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或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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