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8/10
11:10
来源:
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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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陆云,女,个体户。
当事人陆云未按时参加年检操作新21工05208号牌大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年检操作大型机械设备(发动机号:1619L135740,车架号:VLGL955FHL063709)。
当时操作的新21工05208大型机械设备。农机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山东临工L955F型大型机械设备(发动机号:1619L135740,车架号:VLGL955FHL0637098)未按时参加年检大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愿意承担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稳定的安全隐患。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托克逊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或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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