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29
20:26
来源:
托克逊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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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部署安排,为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预警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当前我区交通安全特点,持续大力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做到“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一、无证驾驶
1.2023年3月9日,车牌号为新KD2854,在阿乐惠镇卫生院十字,查获驾驶员宋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运营车辆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8日,车牌号为新KC3Q00,在托克逊县夏镇畜牧产业旁王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2023年3月8日,车牌号为新AZ5219,在国道314+130米处,查获驾驶员孙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运营车辆的违法行为。
4.2023年3月13日,车牌号为新AEOW67,在托克逊县伊拉湖乡卫生院门前,查获驾驶员赵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运营车辆的违法行为。
5.2023年3月28日,车牌号为新K78811,在省道S202线天山门治安卡点,查获艾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运营车辆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15日以下拘留。
二、疲劳驾驶
1.2023年3月8日,驾驶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9X156行驶至G30连霍高速3471+ 600米处实施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8日,驾驶人师某驾驶,车牌号为鲁GL0506在G30连霍高速3471+ 600米实施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
3.2023年3月8日,驾驶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P4543在G30连霍高速3471+ 600米实施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
4.2023年3月8日,驾驶人卡某驾驶,车牌号为新B85657在G30连霍高速3471+ 600米实施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知,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都会被认定疲劳驾驶,采取驾驶证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超载
1、2023年3月9日,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233L5行驶至165执法站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未达到30%的(处罚代码1126)。
2、2023年3月9日,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新Q42885行驶至165执法站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未达到30%的(处罚代码1126)。
3、2023年3月9日,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新F60458行驶至165执法站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未达到30%的(处罚代码1126)。
法律链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未达到30%的,扣1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023年3月28日,范某驾驶车牌号为新B39475的车辆,行驶至克尔碱镇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达到94.98%的(处罚代码16451)。
2、2023年3月28日,杨某驾驶车牌号为新K28457的车辆,行驶至克尔碱镇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达到75.22%的(处罚代码16451)。
3、2023年3月28日,付某驾驶车牌号为皖S27865的车辆,行驶至克尔碱镇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达到91.02%的(处罚代码16451)。
4、2023年3月28日,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SB2936的车辆,行驶至克尔碱镇被查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达到70.65%的(处罚代码16451)。
法律链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超过50%未达到100%的,处扣6分,处2000元罚款。
四、超员
1.2023年3月13日,邱某驾驶号牌为鄂L5Q325的小型轿车,在托克逊县夏乡南湖村10公里处,实施超员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14日,何某驾驶号牌为新KA5X77的小型面包车,在托克逊县色日克墩村26号警务站前,实施超员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200元罚款。
五、超速50%以上
1.2023年3月12日,车牌号为新AF2237,在连霍高速3471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12日,车牌号为新F68653,在连霍高速3471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
3.2023年3月12日,车牌号为冀ATG105,在连霍高速3471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
4.2023年3月12日,车牌号为新G60253,在连霍高速3471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采取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1.2023年3月28日,车牌号为新M8620W,在连霍高速3484公里2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20%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28日,车牌号为新AU8V96,在连霍高速3484公里2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20%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
3.2023年3月28日,车牌号为新MN7531,在连霍高速3484公里2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20%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
4.2023年3月28日,车牌号为晋A77ZL6,在连霍高速3484公里2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20%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八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采取罚款200元的处罚。
六、2023年至今交通违法曝光人员名单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预警作用,结合当前我县交通安全特点,持续大力开展重点违法曝光行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2023年1份以来至今481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员名单予以公开曝光(表格中红色字体为新增),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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