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6、三叠图;7、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8846081、884608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民生路66号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5、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仅适用于非油气,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8、三叠图;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1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复印件);12、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探矿人提出申请的);13、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846081、884608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民生路66号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846081、884608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民生路66号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846081、884608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民生路66号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846081、884608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民生路66号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土地出让计划申请服务指南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版 | 纸质版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PDF格式 | 必要 |
2 | 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项目单位) | PDF格式 | 必要 |
3 | 关于上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自然资源局) | PDF格式 | 必要 |
4 |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 PDF格式 | 必要 |
5 |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图(图纸编制单位盖章、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 PDF格式 | 必要 |
6 | 标明项目用地位置地(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管制规划图、专项规划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 PDF格式 | 必要 |
7 | 已进行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 PDF格式 | 必要 |
8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和划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和划补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数据库表 | 必要 |
9 |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PDF格式 | 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