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二、申报材料
1、参保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电子归档);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归档)
三、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电话:0995-881886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和谐北路459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窗口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申请资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归档);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归档)。
三、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995-881886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和谐北路459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号窗口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申请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电子归档);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电子归档)。
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995-8818862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和谐北路459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号窗口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原件(电子归档);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原件(电子归档);
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纸质和电子归档);
4、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原件,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电子归档);
5、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死亡且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提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电子归档)。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995-8818861
七、办公地址
托克逊县和谐北路459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