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0605548/2023-00064 发布机构
文  号 〔〕号 有效性
公开日

托政办发〔2021〕1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托克逊县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附件:
托克逊县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系列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文化润疆战略,全面提升托克逊县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水平,根据吐鲁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吐鲁番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吐政办〔202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托克逊县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托克逊县作为历史上重要驿站,遗存了大量的文物遗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显示,托克逊县共有文物遗址点79处,文物种类丰富、形制各异,文物分布呈现出点多、面广的特点。“十三五”以来我县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重转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虽然如此,但文物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托克逊县黑山头古墓葬被盗。因此,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全面做好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二、工作目标
将文物保护工作紧密融入文化润疆战略之中,全方位深入做好托克逊县文物安全工作,使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领域社会参与度不断提升,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文物工作在实证新疆历史、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三、主要任务
)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构建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明确地方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县直有关部门,要与文旅局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管领导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规划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托克逊县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涉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结合我县实际,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专职队伍,明确人力、财力等指标。将文物安全和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要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教育体系,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司法局
2.加强文物审批坚持规划先行要建立土地储备、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涉及文物审批联动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制度,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文物保护联合监管体系
坚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1.落实部门共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工作。
(1)履行文物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文物相关审批和报批手续,督促各级各相关单位落实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吐鲁番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关于进一步做好吐鲁番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做好全县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形成打击文物违法的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2)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辖区内文物保护项目;落实和推进项目审批征求县文旅局意见的机制。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文旅局
(3)积极开展与文物保护法规知识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推动文物保护进校园,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做好本系统内文物保护宣教工作。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4)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督促县公安系统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依法依规移交文旅局管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文旅局
(5)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需征询县文旅局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子办理相关子续;在土地储备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把文物保护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文物保护规划情况,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批可能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7)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城市建设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城镇建设中配合文旅局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查处违反文物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辖区内公路建设、农业项目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时,须事先告知并配合县文旅局对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以免造成文物破坏。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县文旅局
(8)做好对文物专项资金、文物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文旅局
(9)指导、监督全县文物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文物部门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消防宣传、检查和演练,处置突发消防事件。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文旅局
(10)依法办理文物经营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依法依规查处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依法查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古玩旧货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对依法没收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非法文物监管品市场和文物黑市交易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批准的文物监管品市场中虽持有合法证照但进行文物非法交易或违规经营者,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设立的文物监管品市场要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合法、健康、有序的文物监管品市场营运机制。坚决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
(11)依法纠正、查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问题;督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章建筑整治和环境治理,配合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查处文违法行为;协调、配合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物护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文旅局
2.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文旅、检察、公安、司法、住建、自然资源、环保、民宗、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不少于一场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3.严查法人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知法违法等法人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保障措施
(一)突出直接管理责任,落实文物保护和巡查制度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安全管理责任人或文物管理员。
1.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结合各自特点对辖区内所有文保单位、博物馆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公示,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学习《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旅局
2.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将文物被盗、火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各乡镇、县直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加强辖区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
3.提高文物监管能力要强化乡镇监管力量,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文旅局
(二)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1.加强督察文旅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各乡镇的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各乡镇、各部门的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根据情况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文旅局
2.严肃追责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文旅局
(三)深化法治宣传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扎实推进文物领域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普法教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充分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专项主题活动平台,利用专题展览、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形式,普及文物政策、法律、法规、执法动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利用培训会、座谈会、工作例会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文旅局
2.强化宣传引导鼓励各类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和挖掘文物历史文化内涵,通过好栏目、好报道、好文章、好故事等,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县教育局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鼓励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巡察,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力量。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

附件:托克逊县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