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0605548/2024-00016 发布机构 托克逊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文  号 托政办发〔2024〕24号 有效性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日 2024-07-10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托政办发〔202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托克逊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增强政府常务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主持会议。召开常务会议,必须半数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

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单位为县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委或县人大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县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性问题,上级政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

(六)讨论决定事关全县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七)研究审定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县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和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八)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范围:

(一)属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二)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职权范围内能研究决定或副县长、党组成员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经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牵头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提出明确意见的;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分歧较大的;

(五)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六)其他不属于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先由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研究,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确定。

(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需经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研究审核把关,确保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

第八条拟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承办单位须事先认真组织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局和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意见;

(二)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委编办、县人社局意见;

(三)属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涉及评比达标表彰事项的,应当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政法委、统战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相关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规、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对照衔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拟上会议题须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事项涉及乡(镇)和其他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征求相关乡(镇)和部门意见,主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形成协调意见。议题事项涉及多位副县长、党组成员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县长、党组成员与其他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报请县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但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临时安排上会。

第十一条政府常务会议定于每月22日左右召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会前5天征求各副县长、党组成员上会意见,形成常务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

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前将会议材料按议题发给列席单位,供提前研阅。

第十二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

(一)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原则上由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汇报应直入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二)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相关参会单位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县长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语言表述应严谨、精炼,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副县长、县长审签,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

(三)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责任单位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需报县委、县人大审议的事项,责任单位将汇报材料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

(五)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印发。

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纪律:

(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列席人员应按议题顺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退出。

(二)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三)政府常务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议程、出席名单、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录音光盘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