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托克逊县审计局
办公地址:托克逊县人民东路359号(财政局一楼)
办公时间:上午9:30-13:30,下午16:30-20:00(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冬季)
主要负责人:寇媛媛
联系方式:0995-8822455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构提交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托克逊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托克逊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本级投资和以县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托克逊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和完善全县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十)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有计划地进行定期审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重大项目稽察。
(十一)承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对县、乡(镇)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县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人员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和交流活动。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行政督办等工作。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拟订县预算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负责重大项目稽察;组织审计县国有金融机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按规定组织对县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移交;组织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向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