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3-00030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托克逊县总体规划(2012—2030 年)》,划定了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域范围
划定北外环路以南,红旗路以西,南环路以北,G3014国道以东向东形成的区域为禁燃区,禁燃区面积共计17平方公里。
三、禁燃燃料类别
(一)执行原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标准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I类: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I类: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行为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拆除。
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锅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发改、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托克逊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托克逊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