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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
各部门
依申请公开
索 引 号
010605548/2023-00028
发布机构
文 号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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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加油卡的使用管理,对照自治区巡视反馈问题深度检视,在全县各单位中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持之以恒纠风正气,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地生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托克逊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加油卡,是指以单位名义购买和持有,用于为公务用车加油的储值卡。
第四条 公务加油卡使用遵循保障公务、节约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安排1名领导干部分管公务加油卡,分管领导应定期对单位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督促责任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科级领导干部在3人以上的单位,分管领导必须是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在2人以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分管领导。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托克逊县域内自行选择一家有资质的油品供应商作为本单位定点加油供应商,所有公务用车坚持做到定点加油。
第七条 公务加油卡由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科室明确专人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公务加油卡,不得超范围使用。原则上,每个单位只允许办理1张主卡,并根据公务用车数量办理副卡。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务油卡、公务用车捆绑,原则上1张公务加油卡对应1-4辆公务用车。持有公务用车超过5辆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副卡,每张副卡加油车辆不得超过5辆。同时,每张卡结合实际对车号、油品、油站、日加油次数(数量或金额)等进行限制。
第八条 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挂失、补办。
第九条 每年应将公务加油卡的使用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支出。
第十条 公务加油卡管理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县直各部门单位统一上报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各乡(镇)统一上报县纪委监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进行备案登记。公务加油卡出现变更的,应及时上报变更情况,做到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公务加油卡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加油。如需借用公务加油卡,使用人员需在管理人员处领取加油卡并签字确认,在交还公务加油卡时将相关票据一并上交,并如实告知加油车辆、加油人员姓名、加油时间及加油金额等信息。公务加油卡领取人和交还人必须为同一人,领取人不得在交还前将公务加油卡交由其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交还前交由其他人使用的,必须提前告知加油卡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按要求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务加油卡管理科室应建立完善公务加油卡管理使用台帐,明确加油车辆、加油人员、加油时间及加油金额等登记事项,做到事项具体、痕迹清晰。
第十三条 公务加油卡实行月对账制,由公务加油卡的管理科室对照加油卡销售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和本单位加油卡管理使用登记台帐,对上一个月的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在核对中发现实际消费与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公务加油卡的管理科室要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存在的登记上的疏漏和错误要责令及时纠正,对可能存在的使用公务加油卡私自为私车加油等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相关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公务用车加油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加油卡支付费用,不得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将加油卡用于兑换现金、换购物品、个人积分,不得虚假挂失或恶意使用伪卡。若因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加油的,一律按照正式发票实报实销,一次一报,不可累计多次开具发票报销,确保单张加油发票时间和金额与实际加油时间和金额保持一致,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监督。对公务用车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和公务加油卡使用情况,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公务加油卡管理科室要对统计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根据每辆公务车行驶里程与加油量等情况,分析计算出每辆公务车实际油耗等有关数据,作为分析高效使用公务用车、控制经费和制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公务加油卡的制度化管理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体现、有效抓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能因加油事宜影响正常工作运转,增添负担。在遇突发事件、紧急状况等时,可根据现场情况科学应变、及时处置,并做好事后报告。
第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等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或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瞒报、谎报等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纠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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