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3-00025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保证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对粮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维护成品粮市场稳定,确保县域内成品粮应急供应充足,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粮规〔2021〕3号)、《关于下达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通知》(吐市发改粮贸〔2021〕82号)等规定,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托克逊县成品粮供求总量,稳定成品粮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调控粮油市场的面粉、大米和食用油。行政区域内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县级政府,未经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在成品粮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包括轮换、保管费用等)、价差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应急成品粮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逊县支行负责落实应急成品粮储备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按照“确定企业、落实指标、动态管理、跟踪检查、适当补贴、确保应急”的原则管理。储备数量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模确定。政府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能力,拟订县级应急储备粮的品种、规模、总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订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托克逊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实施。
第八条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粳米和小包装食用油。
第三章 储存与轮换管理
第九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可采取本地储存和异地代储模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有利于管理、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和市场储备经销户。承储企业和市场储备经销户确定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一)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资格,且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
2.承储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条件,以及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成品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等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及成品粮质量检验能力;
4.具备相应的统计、财务人员及仓储保管人员;
5.承储地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二)市场储备经销户代储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资格,且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
2.承储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条件,以及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成品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等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和市场储备经销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应急成品粮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如因生产、经营需变更储存库点,应报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方可变更;
(三)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对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和市场储备经销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换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品种、变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成品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三)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四)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实行应急成品粮承储条件认定管理。符合承储条件的自愿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大项规定的,经审查确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发文确认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大项规定的,经审查确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为市场代储经销户。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负责组织应急成品粮的购进入库,做好应急成品粮储备保管工作,并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政府储备粮首次入库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市场代储经销户储备粮入库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定。
第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签订书面承储协议,在接到政府应急成品粮储备(面粉、大米、食用油)任务后,应按照明确规定的成品粮油储存品种、质量要求及数量组织落实成品粮承储任务。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要按照“自主管理,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自行确定,以确保承储期内任一时点成品粮储备不得空库或短库。原则上所有应急成品粮油必须在保质期内,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库存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十七条 为满足储存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异地代储方式,由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异地监管职责,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
异地代储企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依照承储企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储备的应急成品粮必须独立包装,包装材料、标签及计量误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在包装上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十九条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应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叠堆整齐,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专仓(堆)储存时,仓门或堆边标示应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识牌,以示区别。储存点一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落实,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点的,应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应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统计台账,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报表和报告应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粮食流通统计等有关报表。
第二十一条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当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库点)的,需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择机组织实施,盈亏自负。轮换周期由承储企业结合气候变化、成品粮储存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轮换,原则上面粉轮换一年不少于3次、大米轮换一年不少于2次、食用油一年轮换不少于1次,轮换情况要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存仓房应保持完好和清洁卫生,仓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不得将可能造成粮油污染的装具、器材等与应急成品粮一并存放。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应急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保证应急成品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四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储备费用补贴按照上级粮油储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的政府储备粮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费用补贴及利息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轮换价差亏损及动用、减储应急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支出,在与轮换收益抵减后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的市场代储经销户储备费由其自行承担或通过贷款解决,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进行补贴。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按储备数量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并负责对应急成品粮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同时要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可以采用借贷方式。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负责承担。
第六章 动 用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动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
(一)县域内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市场混乱,价格居高不下,出现居民恐慌和抢购等现象;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蔓延、区域间粮食封锁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突发应急公共事件结束后;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应急成品粮中的市场经销户代储的储备粮由经销户按照县发改要求进行动用。
第三十一条具体动用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提出包括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的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紧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达动用命令,各有关单位部门应配合支持动用命令的执行。
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必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令,服从组织调度,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第三十二条 动用政府储备应急成品粮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县政府指令进行调运,调运价格在动用方案执行期间原则上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执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形成的价差由县财政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给予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的监督检查,尤其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并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成品粮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政府储备粮储存、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政府储备粮承接企业和市场代储经销户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终止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出现应急成品粮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或质量不符合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未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的;
(三)未建立统计台账或记载不详的;
(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调用应急成品粮库存应急时不听从调配的;
(六)其他不利于应急成品粮储备正常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以定期、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本地储备按照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的频次落实监督检查任务。异地代储成品粮油按照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的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他要求按照异地代储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托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