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0605548/2023-00027 发布机构
文  号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使县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县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托克逊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三、主要内容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共十四章87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工作布局和督查机制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使县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托克逊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县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规范高效,勤政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县政府各部门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八、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九、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长委托,可代表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有力管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托克逊。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县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县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须协调一致,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县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二十三、严格政府合同管理,凡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在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签订后,应践诺守信,依法履行合同,跟踪推动合同内容落实;对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及时进行清理。
二十四、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县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需要法律事务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或其他服务的,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可委托有关法律专家办理。凡以县政府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合同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长签订,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签订。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七、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公众的参与度,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有利于全县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不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开门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命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经县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工作布局和督查机制
三十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共同承担政府责任目标,共同完成政府责任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二、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分解任务,县政府领导与县政府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三、县政府建立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对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实行清单式管理和台账式管理,强化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常务会议事项、重点议案提案、基层群众和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并且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标准、项目支撑、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县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县委报告的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经县长同意后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情况,对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二)建立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县政府要适时向县人大、县政协通报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县政府确定的各类重点工作执行情况加强督查;要对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自治区、市、县确定的年度实事及重点工作,“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五、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县政府决策事项媒体报道审批制度,确保相关新闻报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十七、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八、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鼓励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目的,严格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四十五、严格行政问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六、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固定列席单位为县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或者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性问题,上级政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
(六)讨论决定事关全县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县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七)研究审定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县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和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八)讨论决定县长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九、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专项会议、行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专项问题和紧急事项;
(五)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五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成熟后提出,由议题汇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汇报材料,经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汇总统筹,报县长确定。
五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交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或合法性审查,并送达与会同志,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议题内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拟办建议,会前应与县长充分沟通汇报。
五十二、县政府召开各类会议应严守规定,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提交上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召开的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县长同意后,出具书面请假说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十四、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应以县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五十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并于会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签署意见后,报县长签发。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编发会议纪要,确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经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
五十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立项督办,督促主办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发出专项督办通知,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签后报县长同意,以县政府名义研究的议题,一般由常务副县长牵头提交。
五十八、县政府副县长列席县人大常委会议按排序或工作分工参加。
五十九、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控制会议经费。可由县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部门召开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并要求乡镇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会议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半数以上乡镇政府或部门一把手参加的应经县长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主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
六十、未经县长审批,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不得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六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六十二、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六十三、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呈送县政府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六十四、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须按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流转程序进行审核。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工作以及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审定,常务副县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会签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事关全局的重要部署或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核报县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十五、县政府收到的公文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办主任签批后呈相关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人员转办处理。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用县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布县政府公文。
六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和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印章(含钢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专人管理和使用,确保管理安全、用印无误。
六十九、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规范,不得随意加盖。除按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按规定加盖印章外,各类合同、协议、证件、报表、证明、担保、声明等需使用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批准并签字后,报县长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县长的印章,必须经县长本人同意;使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印章,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用印必须及时登记,并留存领导签字文稿原件或复印件。
七十、开具县政府介绍信,必须有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开出的证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示县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
七十一、各类空白文书(含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及空白纸张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加盖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
七十二、印章不用时必须存入专用保险柜;未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印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不能带出政府,确因外事需要,机要人员随同办理,专章专用。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七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语或文章,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外出,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实行带班制度,并认真接待群众上访,随时妥善处置紧急、重要事件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对突发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七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讲究工作方法,找准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的结合点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运转。
八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八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工作。
八十五、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八十六、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八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