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3-00051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禁牧令〔20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 | 2023-07-28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托克逊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新财农〔2021〕78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吐市财农〔2021〕27号)、《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托财农〔202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禁牧时间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禁牧草原面积为3880150亩,包括:黑山、蒙古山、库米什夏草场和秋冬草场,以及大墩骆驼刺草场。全县草畜平衡面积624000亩,主要分布在昌吉、米泉、阜康等地周边的春草场。
三、禁牧区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2、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占用草地;
3、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4、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5、严禁非法采矿、取土,禁止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体禁牧要求
1、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
2、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落实农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切实增强牧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