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0605548/2023-00051 发布机构
文  号 禁牧令〔2023〕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 2023-07-28

托克逊县草原禁牧令

发布时间: 2023-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托克逊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新财农202178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吐市财农202127号)、《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托财农202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

202111日—20251231日,禁牧时间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禁牧草原面积为3880150亩,包括:黑山、蒙古山、库米什夏草场和秋冬草场,以及大墩骆驼刺草场。全县草畜平衡面积624000亩,主要分布在昌吉、米泉、阜康等地周边的春草场。

三、禁牧区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2、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占用草地;

3、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4、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5、严禁非法采矿、取土,禁止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体禁牧要求

1、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

2、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落实农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切实增强牧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