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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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非法占地案件给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 2022-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自然资罚字2022〕17

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

我局于2022年88单位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8月,在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矿区范围内坐标:N43°7′4.7″E88°9′0.2″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采矿许可证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2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

3.笔录:新疆托克逊县龙泉煤矿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3页。

我局已于20228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行为处以8万元(捌万元整)罚款;

二、限期2022年8月31日之前编制《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三、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喜林、迪力夏提

话:0995-8825602

地址:托克逊县九龙路水利局院内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