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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字〔2023〕06号

发布时间: 2023-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592818382E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

地址: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314国道电视台东面(电视台东侧100米处)                                                      

我局于20238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厂区露天堆放2万吨原煤,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8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83日),用于证实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林委托罗志虎代表公司办理该公司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现场照片四张(202383日),用于证实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

5.推荐函(新中泰人〔202066号),用于证实王广林同志任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6.关于罗志虎同志任职的通知(托盘吉人〔20191号),用于证实罗志虎同志是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7.关于新疆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煤矿0.9Mt/a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备案意见(新环函〔2016866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8.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煤矿0.9Mt/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该项目已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9.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9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讨论研究,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2万吨原煤使用防风抑尘网进行了覆盖,但原煤未清理完成,转运过程仍有无组织粉尘,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的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67900元整(金额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2653XXXXXXXXX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