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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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 鲁 番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字〔2023〕9号

发布时间: 2023-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吐市环(托)罚字〔20239

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7608173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增峰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布尔碱矿区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 20237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瓦斯抽放站建设项目20219月开工建设,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724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抽放站建设项目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2023724日,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李增峰是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3724日,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峰委托高长宏代表公司办理生态环境事宜;

4.202372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4张,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抽放站建设项目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5.2023724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6.2023724日,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托克逊县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用于证实:项目登记备案资金为1800万元。

7.2023724日,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雨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概算为1786.45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20231028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因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 符合上述情形,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经市案审办集体研究采纳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在                     384700元的基础上下浮30%,处以26929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的结果,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69290元整(金额大写:贰拾陆万玖仟贰佰玖拾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唱支行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国库账号:2653xxxxxxx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