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9296812T
法定代表人:张丰
地址:托克逊县克尔碱矿区民心煤矿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东侧露天堆放原煤约1万吨,堆放原煤面积约1000m²,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原煤约1万吨,堆放原煤面积约1000m²,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2.2024年3月18日,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张丰为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4年3月18日,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丰委托张殿贤代表公司办理该公司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4年3月18日,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原煤约1万吨,堆放原煤面积约1000m²,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5.2024年3月18日,托克逊县民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托克逊民心煤矿初生煤田灭火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吐市环监函〔2023〕89号)文件,用于证实该项目通过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6.2024年3月18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字〔202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的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67900元整(金额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