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80Y8U6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河水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库米什镇G314北侧丝绸东路1099号
我局2024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托克逊县托克逊县库米什镇314国道北侧丝绸东路1099号处的选矿建设项目2018年6月开工建设,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5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3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建设项目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2024年3月12日,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熊河水是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3年3月12日,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河水委托余占超代表公司办理生态环境事宜;
4.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10张,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建设项目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5.2024年3月1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6.2024年3月12日,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企业总投资金额证明,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项目总投资为29万元。
7.2024年3月12日,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建的移动破碎机、球磨机、分级机、浮选槽等设备原值19万元,彩钢板房(厂房1100㎡)原值5万元,砖混结构宿舍(208㎡)5万元,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项目总投资为29万元。
8.2024年3月1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利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项目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字〔2024〕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截至2024年4月16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的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7100元整(金额大写:柒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