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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环(托)罚字〔2024〕03号

发布时间: 2024-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BNJHAP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红兵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夏镇奥依曼村3-4-233号(村委会东侧150米处)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煤泥2000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煤泥100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煤泥2000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煤泥100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4年3月25日,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徐红兵为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4年3月25日,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兵委托李兰玉龙代表公司办理该公司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4年3月25日,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煤泥2000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煤泥100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2024年3月25日,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年选360万吨原料多级筛选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吐市环监函〔2023〕29号)文件,用于证实该项目通过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6.2024年3月25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2024年4月1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因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经市案审办集体研究采纳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在73000元的基础上下浮30%,处以5110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处罚建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煤泥2000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煤泥100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5110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