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浩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X5KAQ66
地址/住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S301省道距离阿乐惠镇7公里处
我局于2024年08月0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醇EPC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有一座防腐厂,属于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防腐工程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于2024年5月开始建设,2024年6月建成调试设备,主要用于金属构建喷漆,主要设备有等离子切割机1台,喷涂机1台,通过式抛丸清理机1台、全花龙门吊机2台、活动板房6间,周围设置260米围栏、40平方米大门一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三十八项要求,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4年8月7日,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张浩杰为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4年8月7日,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杰代表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8张,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5.2024年8月7日,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总投资额的证明和该公司防腐厂设备采购合同,用于证明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的总投资额为670997元。
6.2024年8月2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7.2024年8月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三十八项,用于证明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4〕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9月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9300元整(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30052917290263008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