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浩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MA6X5KAQ66
地址/住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S301省道距离阿乐惠镇7公里处
我局于2024年08月0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醇EPC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有一座防腐厂,属于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防腐工程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于2024年5月开始建设,2024年6月建成调试设备,主要用于金属构建喷漆,现场检查时发现工人正在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油漆和稀释剂露天喷涂作业,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油漆和稀释剂进行露天喷涂作业,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2.2024年8月7日,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张浩杰为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表法定代人。
3.2024年8月7日,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杰代表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6张,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油漆和稀释剂进行露天喷涂作业,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5.2024年8月7日,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渝三峡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货物交接单和销售出库单,用于证实陕西卓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防腐厂用的油漆和稀释剂露天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
6.2024年8月7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9月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30052917290263008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