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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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环(托)罚〔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吐市(托)罚〔202408

当事人名称: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BP75MW3B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伊拉湖镇伊拉湖村委会以西7.8公里处

我局于20247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2024年6月开始建设,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9日,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何宏军为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4年7月29日,现场调查证据照片,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29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5.2024年7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二十七项五十五条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搅拌站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6.2024年8月20日,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10月31日,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托克逊县金鸿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总投资金额证明1份,用于证实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29.32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4〕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span>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265301040006035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