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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环(托)罚〔2024〕12号

发布时间: 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4〕12号

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CWAG3B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研发楼第三层319室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9月期间,你公司接收来自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1529.02吨危险废物(煤焦油),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来自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煤焦油)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情况。

2.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4张,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接收危险废物(煤焦油)的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丁凯为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2024年10月15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凯提供的《关于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抗车辙剂及年产5000吨再生固体燃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492号),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

5.2024年10月15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凯提供的《2023年接收危险废物明细表》,用于证实2023年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来自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煤焦油的数量为1529.02吨。

6.2024年10月15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凯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用于证实该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的合法性。

7.2024年10月15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凯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张,用于证实61.98吨来自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的煤焦油已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2024年10月17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2024年10月17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委托孙毅代表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9.2024年10月30日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凯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共5张,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收集、贮存的要求。

10.承办人苏红、萨尼叶·玉苏甫、木热提江·艾合买提三人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对你公司提交的《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的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接收来自托克逊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煤焦油)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1100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