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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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 鲁 番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吐市环(托)罚字〔2023〕05号

发布时间: 2023-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吐市环(托)罚字〔202305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C6FKQD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伟刚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人民路69号华仪小区5号楼101号房。                            

我局于20237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成达 EPC 配套拌合站,位于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圣雄电厂东侧2.78公里处,于20233月开始建设,于20234月停止建设,总投资额为500万元。现场发现已安装设施有主搅拌站设备2套、水泥粉仓4个、上料皮带系统2个、捞沙机1台、输送带2个、彩钢板房23间等,生活区域彩钢板房地面及部分道路使用混凝土浇筑硬化,改变了原始地貌,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第二十七类第55项,该分公司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分公司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731日)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731日),用于证实: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成达 EPC 配套拌合站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2023731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周伟刚是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负责人;

3.2023731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分公司负责人周伟刚委托彭涛代表公司办理生态环境事宜;

4.2023 731 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3张,用于证实: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5.2023731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6.202382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用于证实该分公司项目投资金额;

7.202382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提供的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用于证实该分公司项目的用地性质;

8.202382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提供的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成达 EPC 配套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用于证实该分公司项目投资金额。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0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字〔2023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108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21号)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处罚建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该建设项目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44200元整(大写:壹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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