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托克逊县总体规划(2012——2030 年)》,我局初步划定托克逊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禁燃区域范围
北外环路以南,红旗路以西,南环路以北,G3014国道以东向东形成的区域。禁燃区面积17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拆除。
三、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执行原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 (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Ⅱ类(较严)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高污染燃料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附表2中规定的限值)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锅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发改、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托克逊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附表2:部分煤制品的组分限值
托克逊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图1:托克逊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料种类 |
||
I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2-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II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III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附表2:部分煤制品的组分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10% |
12% |
焦炭 |
0.5% |
10% |
5.0% |
兰炭 |
0.5% |
1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