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托克逊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3-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托克逊县政府机关信息网上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9]148号)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审查原则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的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三、公开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主要渠道为托克逊县政府网(www.tkx.gov.cn) 

四、审查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政府办公室机关

1.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2.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或国家保密机构确定。

3.对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下属各科室和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1.负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及下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及下属机构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承办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指导、督促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开展保密审查;对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5.负责协助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6.会同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科室和下属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事宜; 

2.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 

3.负责对本机关拟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5.负责对申请在政府网上发布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四)其他单位和部门(申请在政府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有关单位)

1.负责对拟在网上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查程序

(一)一般审查流程:

1.由提请信息网上公开的单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信息发布单位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将信息内容附在表后,并对该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在《审查表》上“信息制发报送单位申请发布意见”一栏里签字并盖上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注明审查日期。之后,提交电子政务办审核。

2.由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复审意见。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对该拟发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复查,确定可以公开的,审查人在《审查表“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一栏里签署可公开意见,并注明审查日期。之后,提交行办分管理领导审核。 

3.由网站主管领导或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最后审批,提出终审意见。经领导审查,可以公开的,在《审查表“领导审核意见”一栏里签名同意公开,并注明审查日期后即可公开。 

4.通过经以上审查,信息在网上公开后,该信息审查记录文档将由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

5.经以上审查不能公开的,相关信息文档退还相关单位。 

(二)特殊审查流程:

1.拟公开的信息是行办本机关产生制作的,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对该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依据一般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后公开。 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报请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定,经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可以公开的,依据一般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后公开。

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报请国家保密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依据一般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后公开。

2.拟公开的信息是非本机关产生制作的,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要求该信息产生单位或申请发布单位对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依据一般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后公开。 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报请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定,经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可以公开的,依据一般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后公开。 经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要求该信息产生单位或申请发布单位报请信息涉及业务方面的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依据一般审查流程进行审查后公开。

3.经以上审查,信息在网上公开后,该信息审查记录文档将由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

4.经以上审查不能公开的,相关信息文档退还相关单位。 

六、审查要求

(一)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经保密审查,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政府办公室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政府办公室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五)经审查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法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