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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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0605548/2023-00069 发布机构 托克逊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文  号 托政办发〔2019〕89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 2019-11-28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托政办发〔201989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

《托克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8日           


托克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划定调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和牛羊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22号)文件精神,稳定生猪(牛羊)生产,加快推进禁养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生猪和牛羊生产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行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

(二)托克逊县相关规划

《托克逊县城发展总规(2016-2030年)》《托克逊县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托克逊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托克逊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新疆托克逊县湿地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及规划大纲》《托克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托政办发〔2017163号)。

(三)相关技术规范

1.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2.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四、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对象

禁(限)养区的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生猪 100 头以上、常年存栏肉牛、奶牛 20 头以上、常年存栏肉羊 100 只以上、常年存栏驴 50 头以上、常年存笼肉鸡(鸽子、鹌鹑)3000 羽以上、常年存笼蛋鸡 1000 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六、划定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托克逊县供排水公司、克尔碱镇、库米什镇、伊拉湖镇供水分站、郭勒布依乡供水分站、夏乡供水分站以及小草湖水源地等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500 米范围内。

2.水功能区:阿拉沟水库、红山水库、二草湖、白杨河流域周边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盘吉尔怪石林 、红河谷、雅丹地貌、盘吉尔塔格山岩石画、 克尔碱旅游区、白杨河县城段等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 米范围内。

4.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域:托克逊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建成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乡镇中心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5.产业集聚区:县境内能源重化工园 、圣雄工业园、重点工业行业区、风电厂托克逊县段等工业规划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乡(镇)建成区及乡(镇)规划区、乡(镇)文化教育和居民集中居住区:乡镇学校、幼儿院、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周边200米范围内。

7.主要交通道路:县境内乌-库高速公路 、G30国道、S301 省道、S103 省道等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及高速公路出入口200米范围内。

8.国家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9.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限养区:全县范围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2.水功能区限养区:水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 500 米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外延限养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4.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域限养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建设规划用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 500米范围内。

5.产业集聚区限养区:产业集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6.乡镇文化教育和居民集中居住点限养区:乡镇学校、幼儿院、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禁养区外延200-500米范围内。

7.主要交通道路限养区:县境内乌-库高速公路 、G30国道、S301 省道、S103 省道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200-500米范围内。

七、分类管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划定调整方案实施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范围的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调整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乡(镇)要求逐步调减畜禽养殖数量、完成污染治理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

(三)其他区域畜禽养殖管理

1.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的责任主体,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水利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环保部门、林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总体规划区、产业聚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益园林保护区等区域自行阻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好其他区域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报建程序。其他区域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国土、规划、乡镇、村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畜牧兽医部门备案;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必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堆粪池);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