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3-00024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强化监督,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每年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一次,确定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
第四条 凡纳入定点维修管理范围的单位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新购置的车辆,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 定点维修厂家协议维修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六条 维修合同期满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根据履约情况续签合同或另行评定。
第七条 维修程序
一、本地维修程序
1.单次维修项目在2000元以下的维修车辆,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厂家中的一家维修。由送修单位填写《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修。
2.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大修)车辆,维修厂分析判断故障原因,确定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预算金额,并由送修单位填写《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经送修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备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二、非定点维修及异地维修程序
1.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车辆。确认定点维修厂家无法修理后,及时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说明,可批准到非定点厂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由送修单位将“公务用车非定点维修情况说明”、《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审批表》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送修单位主要领导在维修清单及发票签字,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方可进行维修费用报支。
2.车辆需异地维修或出差外地因故障需维修的可在当地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金额达2000元以上的,送修单位报帐时须持“公务用车异地维修情况说明”、《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审批表》及维修企业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经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费用报支。严禁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保养(包括车身清洁维护、内饰修理等)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不予审核。
第八条 费用结算
一、送修单位必须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
二、定点维修的费用由送修单位和维修厂家商议结算,月结月清。每月1日至5日由定点维修企业将上月维修费用清单和维修结算汇总表等(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分单位、分车号整理清楚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各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遵守维修材料报价,确因市场行情发生价格变动的,在申报时要说明涨幅情况并提供依据,严禁无故高报材料价格及工时费,发现1次以上者,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车辆维修结束出厂时,并就维修价格进行初步认定。定点维修厂家应当要求主要领导和送修单位司机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五、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费用结算时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结算清单,以便监督及结算费用。
第九条 送修单位职责
一、切实加强车辆维护,严把车辆维修审批关,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车辆送修时超过规定维修限额(单次维修费2000元以上),单位需持《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三、车辆修竣后,单位主管领导和司机要同时在维修厂家提供开具的维修清单上签字,并负责回收更换的旧件,进行初步的维修价格认定。
四、送修单位要如实填写维修项目,不得假报、虚报以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五、用车单位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和车辆维修内部审核制度,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将车辆维修档案及旧件完整保存备查。
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一、热情承接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应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审批单承接维修工作。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须与送修单位签订单次维修合同。
三、维修厂凭《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维修,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否则一律不予承接。
四、严禁各定点维修厂家将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化整为零多次维修,违规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六、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损害送修单位利益,不得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
七、各定点维修厂家财务人员须对政府维修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承诺
一、保证修理质量。维修厂家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颁布标准,对承修的项目、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更换的部件免费维修和更换。
二、保证修理速度。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小修不过夜,保证送修单位车辆有序使用;大修不得超过预定修理期限。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到非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纪检、交通、财政部门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三、送修单位发现定点维修厂家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直接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托克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表
2.托克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信息表
托克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