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23年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在网上公开。
序号 |
处罚人 |
被处罚人 |
违法类型 |
违反法律具体条款 |
金额 (万元) |
听证情况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分公司(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圣雄电厂东侧2.78公里处)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14.42 |
无 |
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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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 |
托克逊县聚兴丰商贸有限公司(中泰电厂东侧1.8公里处)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3.23 |
无 |
已缴纳 |
|
3 |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 |
托克逊县聚兴丰商贸有限公司(中泰电厂东侧2.8公里处)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2.35 |
无 |
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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